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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阳区文化馆民族乐团管理办法

时间:2018-09-05        阅读

江阳区文化馆民族乐团管理办法

2018年9月4日全体团委会通过

为加强管理,提高团员素质,搭建乐友快乐平台,促进乐团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一条         江阳区文化馆民族乐团(以下简称民乐团),是中老年民乐爱好者自行组织、自我管理、自筹经费,从事业余民乐演奏(不具有商演性质)的群众组织。根据发展需要,依法登记注册后,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。

第二条         民乐团继承和发扬民族音乐文化,紧跟时代步伐,助推泸州民乐繁荣,丰富群众精神生活,传播文明建设正能量,努力营造和谐、文明的人际环境。

第三条         民乐团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各方面支持帮助,力求管理逐步规范,演艺日益提高,活力不断增强,力争用二至三年时间达到泸州市业余民乐演奏团体一流水平;把民乐团建成中老年民乐爱好者开心快乐、陶冶情操、健康向上的乐园和沟通交流技艺、增进友谊、结交朋友的平台。

第四条         民乐团设管理委员会(简称团委会),由正、副团长、乐团监管及相关管理负责人组成。团委会成员由民乐团筹备组提名推荐,通报乐团全体团员。团委会选举产生团长并明确团委成员分工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团委主任兼任团长,实行团委会领导下的团长负责制;副团长由团长聘任,各相关管理负责人及器乐分部组长由团长指定。

团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,最多连任二至三届,团长任期同步。

第五条         团委会主要职责:1、研究审定团长提交的年度排练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;2、研究决定较大规模或有重大影响的对外演出活动;3、民乐团人员配置及骨干团员的入团*;4、研究决定五千元及其以上的经费开支;5、依法制定团员个人的安全承诺书;6、修订和补充完善本管理办法。

第六条         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团委会,由主任召集并主持,团委成员参加,必要时扩大其他人员列席。团委做出重要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团委参加方为有效,必要时采取表决或投票方式决定,一般性问题由主任做出决定。

第七条         团长主要职责:1、制定年度排练计划,做出年度工作总结;2、组织实施团委会审定的排练计划和工作意见;3、根据乐团需要聘任副团长,指定相关管理及器乐声部负责人;4、协调外部关系;5、负责五千元以内经费的开支审批;6、决定一般团员的去留;7、代表乐团出席各种会议,参加各项外务活动。

         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,具体从事乐团某方面事务。

第八条         坚持团员入团自愿、*自由、安全自负的原则,体现民乐团群众性、业余性和民主性特点。借鉴或仿效专业乐团的有关管理办法,结合本团实际进行有效管理,促进民乐团健康、规范发展。

第九条         团员间要团结协作,取长补短,共同进步;要互相尊重,互相配合,和睦谦让;团员要具有团队意识,热爱集体荣誉,不听信和传播谣言,搬弄是非,评头论足,影响团结;坚决反对搞团伙、制造*、损害乐团利益,如有违反,本团予以对其处理。

第十条         团员的基本条件:1、具有能够参加平时排练和演出活动的身体素质;2、具有一种或多种乐器使用的基本功,掌握简单的乐理知识,具备参加一般业余乐队演奏能力;3、能够保证参加平时排练和演出活动;4、遵守本团制度,服从乐团管理;5、按时足额交纳团费。

具备以上条件者,由本人自荐或他人推荐,经团长面试合格后如实填写“泸州市酒城民族乐团团员基本情况表,并签订“安全责任承诺书”,方为本团正式团员。

团员因各种原因不愿留在本团,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可*。

第十一条 团员入乐团时必须向团委会递交安全责任承诺书。团员由于身体健康和疾病原因,在排练和参加演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安全事故,概由本人负全部责任,与民乐团无任何关系。民乐团应从道义上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。

第十二条 团员必须按照团长通知的时间和要求,积极认真地参加排练,自觉听从指挥,遵守纪律,不做与排练活动无关的事。爱护排练场所公物,保持场内清洁卫生,不得在场内吸烟,乱扔果皮纸屑。酒城民族乐团微信群由本团成员采用实名制加入,该微信群专用于团内通知、事务、音乐知识、曲目示范以及排练演出中录制的音、视频等相关内容,不得在该群内发与乐团事务无关的帖子,未经允许不得将该群里的内容向外转发。

第十三条 严明纪律,建立请假制度。团员因事不能参加排练或演出活动,应向团长请假并得到批准。凡连续五次不假不参加排练,或者无特殊原因连续一个月不参加排练,或者两次以上不参加演出活动(一年计算)者,视为自动*。

第十四条 坚持严格管理,民主理财。本团经费来源,一是团员交纳的团费;二是接受单位、企业和个人资助。乐团要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,设立*的账户,配置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;帐务要真实、准确、清楚,并每年公布一次财务支出情况,接受团员监督。

第十五条 民乐团要积极组织与其他团体的联谊活动和就近自演自乐,以演促练,增强团员的凝聚力和团队意识。本团外出演出获得的资助,除去补助相关人员必要的费用外,一律作民乐团集体收入。

第十六条 本办法随着乐团的发展变化,应及时修订完善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民乐团团委会。

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通报全体团员后执行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江阳区文化馆民族乐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0一八年九月四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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